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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陽出臺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實施意見

      衡陽日報訊(全媒體記者許珂)自然保護地是生態建設的核心載體。近日,市政府辦印發《關于加強全市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明確要通過3—5年的努力,建立完善成熟的自然保護地監管責任體系、制度體系和保障體系,形成清晰、規范、高效的監管體制機制,顯著提高自然保護地治理水平和效能,奮力打造全省自然保護地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區。

      所謂自然保護地,是指由各級政府依法劃定或確認,對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自然遺跡、自然景觀及其所承載的自然資源、生態功能和文化價值實施長期保護的陸域或海域。

      我市現有自然保護地33個,總面積153558.03公頃,實際占地面積109977.27公頃。為了使自然保護地布局更加合理,2019年,我市正式啟動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方案編制工作,通過歸并優化相鄰自然保護地,對交叉重疊的自然保護地按照“保護強度優先、保護級別優先”的原則進行整合優化。整改優化后,全市自然保護地體系由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體系構成,共計26個自然保護地,總面積為109621.44公頃。目前,整合優化方案已通過省市評審,并報送至國家林草局。

      《實施意見》就如何加強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提出不少“衡陽做法”——

      例如,根據各類自然保護地功能定位,嚴格落實了自然保護地人為活動分區管控,實行分區差別化管控。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除國家特殊戰略需要的有關活動外,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區一般控制區內限制人為活動,自然公園原則上按一般控制區管理。在自然保護地內開展活動的,須經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同意;修筑設施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審核、審批、備案。

      若想在自然保護地內實施項目建設,必須遵循“先批后建、未批不建、批建相符”的原則,在實施前向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報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行政審批、核準、備案等手續。在依法取得林業主管部門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審查、審批手續后,方可推進項目建設后續工作。自然保護地內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及其它必要生產生活設施修繕,不得擴大現有建設用地規模,經屬地鄉鎮人民政府和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現場核查通過后,再依法予以審批。

      在建立健全執法監督機制上,我市將積極探索自然保護地與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模式。其中,林業部門負責對自然保護地內的林業監督執法,查處違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自然保護地內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重點查處非法開礦、修路、筑壩、建設等造成的生態破壞行為;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強化對生態保護紅線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自然保護地內違反《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水利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打擊自然保護地內河道采砂活動,查處違反《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自然保護地內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水域魚類資源與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為的監督查處。

      “該《實施意見》是繼全省自然保護地整合優化后,市級層面出臺的第一部自然保護地管理規范文件,對解決全市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制度縫隙或制度重疊問題有一定指導意義。”市林業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下一步,我市將通過扎牢制度籠子,從嚴從細加強保護地監督管理,繼續探索以制度創新突出制度優勢,轉制度優勢為治理優勢,不斷提高管理效能,在推進衡陽實現高質量跨越式發展中貢獻生態力量。
    【編輯:梁麗君 雷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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